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构成要件
1. 主体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
刑事责任
1.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的有害物质。
病死、死因不明或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或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标准。
其他严重危害情形。
2.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造成轻度或中度残疾。
导致器官组织损伤或功能障碍。
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他严重危害情形。
刑罚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2.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其他规定
罚金 :一般应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
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应严格适用,并可能伴随禁止令。
添加禁用物质 :明确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施行时间
该解释于2021年5月4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概述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要点,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提出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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